无人机喷洒农药,邻居藕塘谁赔?| 青法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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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带来美好生活
但有时也会带来困扰
现代农业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
药液流至邻居藕塘
导致藕塘遭受损失
谁来赔偿惹争议
到底是无人机操作者承担
还是要由相邻人来赔偿
看法官如何定夺
近日,上海青浦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无人机喷洒农药导致相邻作物受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相邻人和飞手究竟应该谁来赔偿邻居家的藕塘损失呢?
王某从村委会承包了100亩土地种植水稻。隔壁的土地是陈某从案外人处承包而来,约定只能种植水稻和茭白,陈某转包土地后改变了种植用途,种植了莲藕。2020年6月8日,王某委托飞手小李(有资质)对水稻进行喷洒除草剂作业,操作当天风向从王某的水稻田吹向陈某的藕塘,导致药液部分吹落至藕塘。次日,陈某就发现藕塘的莲藕出现叶片发黄枯萎的现象。6月12日,王某与陈某签订《情况说明》,载明因王某实施水稻田飞防作业,给西侧藕区造成影响;由王某对陈某的莲藕进行叶面肥防治喷药,后续是否造成藕塘生长影响,视后续生长情况,协商解决。当天下午,王某安排了小李对藕塘进行叶面肥防治喷药操作。陈某认为王某作为农产品专业经营人员,小李作为专业操作人员,对于除草剂喷在藕塘的相应后果都清楚,在明知风速加大的情况下仍进行喷洒作业,他们的共同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失,要求王某和小李共同赔偿损失51万元并申请司法鉴定。
被告王某辩称
陈某诉请毫无依据。自己是合法种植水稻,必须要喷洒农药。小李是专业飞手,具有相应资质,会自行合理判断后进行操作。之前水稻田也进行过无人机喷洒作业,未出现类似事故。陈某转包合同约定该土地只能种植茭白、水稻,陈某违反约定种植莲藕,自身存在过错。且陈某种植莲藕,应当主动告知自己莲藕对农药的敏感性。事发后自己在未判定因果关系的前提下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但陈某不配合,且未及时对已受损的莲藕进行补救,导致损失扩大。
被告小李辩称
自己不应承担责任,本次喷洒作业是王某让自己操作的,操作之前向王某发送了相应风险告知书。作业完成后,自己也按照王某安排积极进行补救。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陈某藕塘损失与王某除草剂喷洒作业因果关系的认定,王某与飞手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责任分担问题。
稻田实施除草剂喷洒后,藕塘即出现叶片发黄萎缩等现象,时间上存在一定关联性。另结合两处土地的方位,作业当天风力情况,作业后双方达成协议并实施补救措施等可综合推断,王某土地喷洒除草剂与陈某藕田受到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另飞手小李操作具有独立性,且是向王某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可认定王某与小李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小李作为承揽人在执行承揽任务中实施的行为造成陈某受到财产损害,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然王某作为定作人在明知定作事项存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仍然坚持进行该定作事项,错在定作过失。且王某作为陈某相邻土地使用人,理应知道相邻土地种植藕塘以及可能会造成损失,并未向小李提示,存在指示过错。陈某转包土地后改变种植用途,而莲藕对农药的敏感性较高,也是导致损失产生的因素之一,陈某存在一定过错。
故参考鉴定报告,综合考虑本案中双方的过错、原因力的大小、具体损失的评定,基于公平合理原则,酌情确定王某应赔偿陈某损失31,000元,小李应赔偿陈某损失4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农业种植者在采取无人机喷洒农药前,应当对相邻土地种植情况予以了解,同时应当及时告知相邻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同时农业机械使用者一定要严格遵守操作规则,充分考虑天气、风向等综合因素,避免出现科技“助农”变“误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受损害的相邻人负有必要的容忍义务,应当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在损害发生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并对所受损失及时进行证据固定,以便主张权利。
撰稿 | 杨 洁
主审法官 | 岳明静
编辑 | 崔缤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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